1月5日,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广州市花都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及支付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花都区内,不管是自主改造还是合作改造的旧改项目,均适用。
其中也提出,针对之前已批复的旧改项目,只要满足相关条件,一样可以建立监管机制。

《意见稿》提出,复建安置资金主要用于复建物业及配套设施建设,具体包括如下:

另外也明确提出,复建安置资金总额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额度以区政府批复的为准。



前面已提到,复建安置资金监管机制主要涉及监管账户和专用账户,当然这两个账户也会有专属资金申请拨付流程,经多方监管形成一个闭环以保障资金用到实处。
监管账户资金拨付流程如下:

专用账户资金划付流程如下:

《意见稿》提出,区住建局在复建安置资金监管机制起着主要监管作用,对于旧改项目中途出现无故停工、长期拖欠临迁费的现象,可使用监管复建安置资金保障项目不受损失。
具体涉及以下5大权利:
1、监管权
区住建局财务检查中若发现问题可责成责任方限时整改,对于没有按时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可暂停下一期资金拨付申请。
2、资金启用权
未经批准改造主体自行中止建设1个月以上或者拖欠临迁费1个月以上的,区住建局有权使用监管账户内资金推进旧改复建安置工作进行。
3、审计失误处理权
当监管银行和审计单位出具的资金报告出现较大差异时,区住建局可聘请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验核。监管银行或审计单位累计出现三次重大失误的,区住建局也可撤销其参与资格。
4、资金监管解除权
复建安置项目竣工验收交付后,缴存人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决算,由住建局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监管银行再返还结余的资金和利息。
可以说,从账户设立到监管资金缴存、拨付,再到监管,本次花都《意见稿》均有了十分严格的规定,可有效避免合作主体挪走资金,也能对监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错,确保旧改复建安置顺畅进行。
*章 总则
*条【政策依据】
为加强我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的监管,保障项目复建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21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工作原则】
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及支付管理以务求实效为原则,坚持服务与保障相结合,坚持安全与高效相统筹,正确处理原则性与灵活性,把准工作*和节点,确保监管工作有力度、有效果。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采用自主改造或者合作改造模式实施全面改造的旧村庄,其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及支付管理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生效前,已经批复项目实施方案的旧村庄,项目合作协议、项目监管协议等已明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及支付管理相关内容的,可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经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的,按照本指引执行。
采取自主改造或合作改造模式的旧村庄微改造项目,涉及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按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条【定义】
本指引所称复建安置资金是指在旧村庄全面改造过程中,用于复建物业(住宅或其他物业)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包括前期费用、复建物业建造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停产停业补助费用、拆卸和搬迁补助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不可预见费等。
复建安置资金总金额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中予以明确。改造过程中,因项目实施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变更等情况而导致复建安置资金额度发生调整的,复建安置资金按照批准后的额度进行监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资金缴存人确定】
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的改造主体为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
第六条【监管银行选取】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与缴存人共同协商,按照比选、择优原则,从在花都区设立支行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中选取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协商期间可征询项目属地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协商不成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确定监管银行。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主要贷款银行或银团牵头的银行作为监管银行。
第七条【账户设立】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区财政局申请在监管银行设立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一个项目应当设立一个独立账户。监管账户的资金用于旧村庄全面改造过程中的拆迁补偿、复建安置,专款专用。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挪用复建安置资金。
为确保复建安置资金专款专用,缴存人应在监管银行申请开设复建安置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
监管账户和专用账户应当在项目合作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或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通过后1个月内完成设立。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将账户设立情况书面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监管协议签订】
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通过后1个月内,或在项目合作协议等约定时间内,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项目属地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管银行与缴存人应就复建安置资金的监管签订《花都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账户和专用账户的有关信息;监管资金的金额、缴存方式、使用范围、使用计划、支付流程及审计;解除资金监管程序;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审计单位聘请】
监管协议签订后、复建安置资金缴存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选取并聘请复建安置资金审计单位,聘请费用在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第十条【缴存方式】
(一)改造项目实施不分期的,在房屋拆卸前,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按照复建安置资金总额,采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加现金方式足额缴存复建安置资金,其中现金缴存不得低于复建安置资金总额的30%;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不得短于项目复建安置工程竣工验收时间。
(二)改造实施分期的,在*期改造房屋拆卸之前,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按照不低于项目复建安置资金总额30%,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缴交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或者在监管账户缴存履约保证金。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不得早于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中全部复建安置区建设竣工验收时间。该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额度和现金额可以根据分期改造完成情况逐期核减,但不得低于剩余复建安置所需资金的30%,**后一期当期的复建安置资金已全额缴存后,方可不再提交该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额度和现金额。
按照批复的分期实施方案,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定各期复建安置资金额度。除以上缴交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或者缴存履约保证金外,在当期房屋拆卸前,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还应当按照核定的当期复建安置资金额度,采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加现金方式足额缴存当期复建安置资金,其中现金不低于当期复建安置资金额度的30%。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不得短于当期复建安置工程竣工验收时间。
(三)在当期复建安置工程竣工之前,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应当确保监管账户内备有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10%以上的现金用于支付;缴存的现金因支付少于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10%时,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应当及时向监管账户补缴现金,当期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额度可以按照补缴的现金金额相应调减。当期现金累计缴存额不低于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
(四)改造过程中,项目改造时序经区政府批准予以调整的,复建安置资金的现金缴存额、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额度与有效期、现金留存额度等应按前述(一)(二)(三)项要求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办本区内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及支付管理工作,为复建安置资金拨付的*终审批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确定监管银行,并按相关要求向区财政局申请设立项目监管账户;
(二)督促缴存人按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复建安置资金足额缴存*监管账户;
(三)确定审计单位,并督促其做好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相关的审计工作;
(四)审批缴存人编制的项目动迁计划、复建安置区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并对动迁计划的实施和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缴存人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做出*终审批、加盖公章,并向监管银行出具《支付通知书》;
(六)根据审计单位提供的整改清单,向责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七)将资金监管及支付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等。
第十二条【属地镇(街)】
属地镇(街)是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上级管理机构,负责对监管资金的拨付及使用需求申请进行复核监督,工作职责如下:
(一)复核缴存人申请监管资金拨付的使用需求、申请事项、上期资金使用情况,并在复建安置资金审批表加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二)核实已拨付复建安置资金与项目现场形象进度的匹配度;
(三)指导村集体协调、处理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权属人、承租人等的投诉或纠纷;
(四)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及支付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
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发起人,负责审核项目的建设进度、补偿资金发放、监管资金的使用申请,确认申请事项有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工作职责如下:
(一)与缴存人共同制定项目动迁计划、复建安置区实施计划与资金使用计划,并在计划上加盖公章;
(二) 审核和确认当期拆迁补偿资金(含临迁费和小学生交通补贴等各类补贴,下同)的受偿人资格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在补偿资金同意出款清单加盖公章;
(三)核对和确认当期资金使用申请及上期资金使用情况等,并在复建安置资金拨付审批表出具审核意见和加盖公章;
(四)同造价单位、监理单位核实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并在工程量计算确认表加盖公章;
(五)协调处理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权属人、承租人等的投诉或纠纷;
(六)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及支付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监管银行】
监管银行是复建安置资金的金融监管机构和专用账户的监管主体,具体负责审查缴存人申请事项及有关资料、印鉴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监管要求,工作职责如下:
(一)配合监管账户和专用账户的设立、注销等工作,并负责账户的日常管理;
(二)审核缴存人申请事项及有关资料、印鉴,核实项目建设进度、补偿资金发放、施工资金支付、监管账户设立前已支付费用等情况,并在复建安置资金审批表加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
(三)按照审批要求,完成当期复建安置资金的拨付或划付,确保监管资金专款专用;
(四)审核上期复建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形成加具审核意见的报告,该报告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属地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作为缴存人申请下期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在次年1月前出具项目复建安置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无条件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委托的审计单位开展复建安置资金审计的资料调取工作,包括专用账户的信息、资金使用、资金流向等信息;
(七)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及支付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审计单位】
审计单位是监管账户和专用账户中复建安置资金支付管理的审查单位,具体负责审核缴存人申请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工作职责如下:
(一)对缴存人申请补偿资金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事前审计,形成当期补偿资金使用(事前)审计报告;
(二)对复建安置资金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资金使用问题,应罗列整改清单,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属地镇(街)村集体;
(三)协助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复建安置资金支付管理工作的延伸审计或专项审计,具体以委托合同拟订的审计范围及工作标准等内容为准;
(四)在项目复建安置竣工结算后,对项目复建安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出具项目复建安置资金总体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缴存人】
缴存人是复建安置资金出资主体,也是复建安置资金的使用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工作职责如下:
(一)应按照《监管协议》等约定,按时、足额缴存复建安置资金;
(二)负责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制定项目动迁计划、复建安置区实施计划与资金使用计划,并在计划上加盖公章;
(三)按要求提交复建安置资金拨付和划付的申请资料;
(四)无条件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开展复建安置资金审计的工作,包括专用账户的信息、资金使用、资金流向等信息;
(五)无条件配合第三方造价单位和监理单位开展复建安置区建设造价、施工建设相关计划制定和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确认等工作;
(六)承诺资金的专款专用,如出现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形,应按照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
(七)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及支付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流程及资料要求
第十七条【资金缴存】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已经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实施分期计划)及《监管协议》,向缴存人发出《复建安置资金缴存通知》(总体或分期,以下简称“《缴存通知》”)。缴存人须按照《缴存通知》的要求按时、足额完成资金缴存工作。
缴存人按时、足额缴存复建安置资金后,监管银行向缴存人出具《复建安置资金存款证明》(以下简称“《存款证明》”),缴存人凭该《存款证明》和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以下简称“《存入证明》”)。

第十八条【计划制定】
缴存人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及合作协议等,共同制定项目动迁计划、复建安置区实施计划(含施工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含补偿资金使用计划、施工资金使用计划及其他资金使用计划。补偿资金使用计划根据项目动迁计划制定,按季度申请;施工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复建安置区施工计划制定,按工程进度申请)。施工计划和施工资金使用计划应先由造价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其合理性,再将实施计划与资金使用计划报属地镇(街)初审,*后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定。
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经缴存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应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同意。每期资金使用计划需考虑上一期结余金额。
第十九条【监管账户资金拨付】
补偿资金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按季度申请,施工资金和其他资金按相关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申请拨付。具体流程如下:
(一)缴存人发起拨付申请;
(二)审计单位对缴存人提交的补偿资金相关资料进行事前审计,监管银行审查复建安置资金拨付申请事项及有关资料、印鉴;
(三)项目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属地镇(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逐级审核,确定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支付数额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向监管银行发出《复建安置资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
(四)监管银行按照《支付通知书》将当期资金从监管账户拨付*专用账户。

申请监管账户资金拨付所需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
缴存人在监管账户设立前已支付的费用,须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由各监管方按照前述流程审核同意后,在*次申请的复建安置资金中予以拨付。
第二十条【专用账户资金划付】
专用账户划付复建安置资金工作流程如下:
(一)在复建安置资金从监管账户拨付*专用账户前,缴存人同监管银行签订《支付控制服务协议》;
(二)复建安置资金从监管账户拨付*专用账户后,缴存人即可向监管银行发起资金使用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监管银行审核缴存人申请专用账户资金划付的相关资料,确认无误后将资金划付给缴存人指定交易对象收款账户。

申请专用账户划付复建安置资金所需资料清单详见附件3。
完成资金划付后,监管账户*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指定收款账户的过程资料原则上应完全闭合。如在合同支付节点未完成全部支付且当期资金沉淀在专用账户导致当期过程资料无法闭合的,应由监管银行在上期监管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中予以说明,该报告作为复建安置资金申请下期资金时的必要资料,同步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属地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送审。下期监管账户申请拨付金额应为经审定的计划金额扣减上期结余资金后的余额。
第二十一条【资金审计】
当期资金由专项账户划付*指定交易对象账户后,审计单位应对监管账户*专用账户及专用账户*指定交易对象收款账户过程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当期复建安置资金审计报告,该报告作为缴存人申请下期资金时的必要资料。
在项目复建安置竣工结算后,审计单位全面总结项目复建安置资金使用情况,并出具项目复建安置资金总体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材料补充】
资金拨付、划付申请审核审定流程中,若需补充资料的,缴存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逾期未补齐资料的,作退件处理。缴存人在资料备齐后,可重新发起申请流程。若遇附件1、2所列申请资料无法说明的情况,缴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提供资料、文字或图表作补充说明。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监督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监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有权责成责任主体限时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要求的,可决定暂停下一期复建安置资金申请拨付的办理,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由责任主体承担。涉及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区政府或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批准,改造主体自行中止建设1个月以上或者拖欠临迁费1个月以上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有权单方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保障项目复建安置工作的顺利推进,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改造主体承担。
第二十四条【监管与审计失误处理】
监管银行出具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与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出现较大差别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聘请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验核。监管银行或审计单位累计出现三次重大失误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可按照相关规定或协议,撤销其监管资格或审计资格。
第二十五条【资金监管解除】
复建安置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决算。完成项目结算、决算后,缴存人应当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经核实同意解除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向监管银行发出《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通知》,监管银行向缴存人返还结余的资金及利息。质保金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返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其他】
本指引与《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穗建规字〔2020〕21号)配套使用,未尽事宜可在《监管协议》中明确。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变化,本指引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