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佛建房市(2010)2号)同时废止。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标准明确了商品房销售现场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企业信息、项目信息、销售人员信息、信用信息、明码标价监制信息、房屋销售信息、预售方案、物业服务信息、装修信息、预售款专用账户信息、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信息、项目停车位(库)信息(包括人防车位信息)。
不得发布不实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渲染房价上涨预期,不得误导购房人,不得公示和宣传项目*、分期*付、*付贷、零*付、假按揭、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等信息。
以及项目沙盘应按比例尺寸真实呈现,不能随意针对区域范围进行压缩,让购房者对交通通勤距离产生认识偏差。
同时,沙盘在呈现地铁、高铁、学校等配套设施时要做到真实有效,若是规划配套应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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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1、明确线上售房应公示的内容及样板房的展示要求,同时推出项目信息二维码,通过扫描项目二维码,购房人可快速查询项目预售许可证号、已预售楼栋、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
2、要求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进度控制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及不利因素等)
3、对项目内、外及户型设计不利因素进行了详细定义,明确了商品房相关的不利因素公示范围,避免因开发商隐瞒商品房不利因素、作虚假宣传等导致购房人投诉信访、仲裁诉讼的矛盾纠纷。
4、商品房预售款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购房人应当知悉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开发企业须在监管银行的监管下规范使用资金,从而保证预售资金安全,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5、要求非住宅用途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公示项目商品房功能属性用途,并由购房人书面确认公示商品房功能属性的知悉情况,防止开发项目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与预期功能用途不相符的商品房,避免产生相关纠纷。
6、禁止销售人员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购房人。在制作各类销售宣传材料时,项目范围内展示内容须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项目范围外展示须与现状保持一致,销售人员介绍的信息应客观、全面、准确,与公示信息保持一致。
2021年发布征求意见稿
如今终于正式落地
2021年12月6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征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与建议的公告。
此次修订,对原《公示通知》的框架、逻辑进行重整,正文包括总则、一般规定、项目信息公示、销售现场经纪机构及工作人员信息公示、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信息、样板房展示及装修公示规定、监督管理、附则共8章32条,并以配套文件的形式辅助说明。
下面附上文件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