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发布《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公开引入和退出工作指引(第二次征求公众意见稿)》。这次的征求意见稿,对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先,该文件删除了“合作意向企业”这一表述,这意味着合作意向企业已经成为过去式,与已印发执行的《广州市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一致。
旧改项目的转让、退出规定将更加灵活。*版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竞得合作企业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向第三方转让项目合资公司股权」。而这一版的内容,已经删除了这个表述,只强调未经村集体同意,不得擅自处置其持有的项目股权。
此外,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对项目股权变更以及合作企业退出情形、流程和机制,都有更为具体的规定指引。
其中,股权变更方面,合作企业或联合体成员原则上在项目公司除农村集体所持股权外的份额不得低于20%;控股权发生变更需取得农村集体同意。
关于合作企业退出情形,包括违反合作框架协议/监管协议符合退出条款;法规、政策、城市规划出现重大调整,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合作企业失信、资金断链、破产、停工超过2个月、拖欠临迁费累计超过6个月且拖欠临迁费1000万以上。
对企业资金提出更高要求,根据文件,确认合作企业时,项目方案若未批复,需在6个月内缴纳银行无条件履约保函作为拆迁保证金,按照改造成本确定的4年临迁费标准计算;项目方案若已批复,需设立独立银行账户作为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账户需备有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10%以上的现金用于支付。
此外,文件也明确,如果项目发生拖欠临迁费风险问题,村集体、属地街镇可根据合作框架协议、拆迁监管协议的约定使用履约保证金、拆迁保证金支付临迁费,合作企业、监管银行等相关单位应全力配合,不得阻挠。合作企业引入效率大幅加快,要求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作框架协议,90个自然日内设立项目合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