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适用于通知实施前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合法非居住存量房屋
5月13日,从广州市规自局官网获悉,广州市规自局、广州市住建局就《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适用于通知实施前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合法非居住存量房屋,以宗地或栋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能以宗地或栋为单位的,改建部分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意见稿提出,改建项目权属清晰、无争议,不存在查封、冻结等限制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负担的,应解除权利负担或取得该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改建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动产权、土地使用年限、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高不变,不补缴土地价款。项目的改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不含5000平方米)的,应按照改建建筑面积 6%集中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或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征求意见稿》明确,有几类情形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一是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广州*商圈及*功能区内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原则上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商圈及*功能区的范围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划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先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作为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改建项目的申请资料。承租人申请的,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随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改建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对改建项目进行联合会审,后需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终由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项目认定书。申请人凭认定书办理各种手续后办理施工许可。
来源:广州房产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