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对象
在职人才
办理时间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全时间段开放申报。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来广州市创业或就业的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广州市:
类别 | 年龄 | 在广州参保年限 | 备注 |
具有博士学位 | 50周岁以下 | 有参保记录(1个月) | 申请人可通过申报系统自行获取社保缴费记录;如系统无法获取,受理部门将自行核查;如查核无记录的,另行通知申请人提供 |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 45周岁以下 | 有参保记录(1个月) | |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 | 40周岁以下 | 有参保记录(1个月) | |
具有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士学位 | 40周岁以下 | 有参保记录(1个月) |
(一)学历及年龄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
(二)关于社保
1、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按法律法规属于劳务派遣的除外。
2、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存在补缴情形的,在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业务中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将部分特殊情况下的补缴情形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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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簿等身份资料(身份证、户口簿*页及本人页)
2、落户地址材料(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①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共享核查后,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核查。
②迁入政府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迁入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的,提供房产证及单位同意落户意见。
③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含人才市场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意见及加盖公章的集体户户口簿*页复印件。
④迁入街道公共集体户的,提供个人无①、②规定住所书面承诺并提供街道公共集体户地址及所属派出所。
注:落户公共集体户承诺书签名处需手写签名。
3、毕业证、学位证
4、学历、学位查询结果或认证材料
其中学历认证材料主要包括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学位认证材料主要包括通过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在线打印的查询结果或直接通过其网上申请出具的认证报告;国(境)外学历学位的,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1)学位证书查询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degrees.com.cn)
(2)《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查询
学信网(参考网址:https://www.chsi.com.cn/xlcx/index.jsp)
(3)学籍/学历电子备案表在线验证报告查询
学信网(参考网址: https://www.chsi.com.cn/xlcx/bgcx.jsp)
(4)境外学历验证证明查询
教育部留学服务大厅*网上服务大厅(参考网址: http://zwfw.cscse.edu.cn/)
注:申请人如有随迁家属,还须提供随迁家属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