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这份方案,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住宅房屋*高可以获得8.6万/平补偿(框架结构房屋(已装电梯)67000元/平+征收奖励3000平+弃产补助10000/平+时限奖励6000/平)。

据了解,这个补偿标准,在越秀区可以排名*贵,对比全广州市,也可以挤进前三名,仅次于13号线天河石牌南站,以及11号线天河华师站的征收补偿标准,后两者也仅是8.65万元/平。
目前,建设六马路站周边在售项目主要为二手房居多,报价在6-9万元/㎡!


据公告披露,本次征收房屋地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三马路1号、3号,建设六马路4号、6号、8号、10号、11号部分、12号、14号、16号,华乐路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16号。

据补偿方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在越秀区珠光路北侧复建房项目或荔湾区悦江上品苑小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一)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商业房屋、办公房屋、工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不同用途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按照本方案第五条第(一)款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第(四)款征收奖励、第(五)款搬迁时限奖励、第(七)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2.其它非住宅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仓库、车库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不同用途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按照本方案第五条第(一)款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第(四)款征收奖励、第(五)款搬迁时限奖励、第(七)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本项目提供越秀区珠光路北侧复建房项目安置房和荔湾区悦江上品苑小区安置房作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源,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模式进行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等套内建筑面积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越秀区珠光路北侧复建房项目安置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1∶1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5.2万元购买,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6.5万元购买;因安置房户型问题确需超出上述调换面积原则的,超出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荔湾区悦江上品苑小区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1∶1.3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4万元购买,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5万元购买;因安置房户型问题确需超出上述调换面积原则的,超出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3)被征收人在越秀区珠光路北侧复建房项目及荔湾区悦江上品苑小区进行产权调换所增加的公共分摊面积按每平方米3500元结算。
(4)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越秀区珠光路北侧复建房项目或荔湾区悦江上品苑小区进行等套内建筑面积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奖励。该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
(5)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越秀区珠光路北侧复建房项目或荔湾区悦江上品苑小区进行等套内建筑面积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阶段: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20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第二阶段: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91天*18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以上搬迁时限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
2.住宅房屋等价值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也可选择越秀区珠光路北侧复建房项目或荔湾区悦江上品苑小区其中一处安置房源进行等价值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本方案第五条第(二)款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补偿、第(四)款征收奖励、第(五)款住宅房屋搬迁时限奖励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在越秀区珠光路北侧复建房项目及荔湾区悦江上品苑小区进行产权调换所增加的公共分摊面积按每平方米3500元结算。
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三)选房顺序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
(四)房屋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助费。
1.商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临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每月181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房屋之月起计*入住通知书发出之日的第3个月止,少于3个月的,按3个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