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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东莞旧改拆迁补偿标准发布!

  • 编辑:一号小编
  • 发布时间:
  • 广东 广州
近日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发布
关于《东莞市“三旧”改造拆迁补偿成本
核算暂行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为贯彻省党代会精神和省委“1+1+9”工作部署,立足“双万”新起点,下好“拓空间”先手棋,进一步深化“三旧”改造创新改革,明确“三旧”改造成本核算标准,规范成本核算方式,我局起草了《东莞市“三旧”改造拆迁补偿成本核算暂行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我局邮箱(邮箱地址:csgxzcz@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东莞市“三旧”改造拆迁补偿成本核算暂行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4日。


  特此公告。


  附件:《东莞市“三旧”改造拆迁补偿成本核算暂行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15日

下面就*摘选出来


住宅类物业:
*高按1:0.75置换商品房
1、补偿模式:物业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模式符合置换条件的土地及地上住宅房屋采取物业置换,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筑部分、地上构筑物和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采取货币核算。

2、集体土地及地上住宅房屋核算标准:集体土地及地上住宅房屋,整体采取物业置换,以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
(一)四层(含)以下已建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1:0.5比例商品房和*高不超过1:0.5比例保障型商品房。项目不具备保障型商品房置换条件的,四层(含)以下已建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高不超过 1:0.75比例商品房。

(二)未取得有效权属证明的私人住宅用地,四层(含)以下不超过 600 平方米的已建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 1:0.5 比例商品房和*高不超过 1:0.5 比例保障型商品房。项目不具备保障型商品房置换条件的,四层(含)以下不超过600 平方米的已建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高不超过 1:0.75 比例商品房。

(三)私人住宅用地已建建筑面积不超过 150 平方米,或者已建建筑面积未达私人住宅用地面积 2 倍且不超过 300 平方米的差额建筑面积可按照房屋重置价 3000 元/平方米购买补足,并置换 1:0.5 比例商品房和*高不超过 1:0.5 比例保障型商品房。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采用孰高原则确定差额建筑面积。项目不具备保障型商品房置换条件的,差额建筑面积可按照房屋重置价 3000 元/平方米购买补足,并置换*高不超过 1:0.75 比例商品房。

(四)被拆迁人有多宗住宅用地,对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的私人住宅用地,按各宗用地独立计算并累加总置换面积。被拆迁人累计置换商品房和保障型商品房总面积超出 600 平方米,或者置换商品房总面积超出450 平方米的部分,只作货币补偿,不作物业置换

(五)不符合物业置换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主体结构类型给予补偿,核算标准为框架结构 3000 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500 元/平方米,夹层(层高≥2.2 米)1500 元/平方米,夹层(层高<2.2 米)1000 元/平方米。建筑物主体结构类型不在上述核算标准范围内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督导后确定核算费用。

(六)*层为商业用途,有合法经营手续且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存续的,根据实际情况,对*层建筑面积按照*高不超过 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成本核算。


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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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文件有意见。可以通过下面方式反馈:

有关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东莞市自然资源局邮箱(邮箱地址:csgxzcz@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东莞市“三旧”改造拆迁补偿成本核算暂行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4日。



  • 来源:广州房产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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